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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本商会的名称:池州市矿业和钙基新材料商会,英文译名:(Chizhou Chamber of Mines and calcium-based new materials),英文缩写:(CZCOCMCBNM),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在池州注册的矿业和钙基新材料企业(单位)以及相关联的业界人士,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工商联的基层组织和工作依托,是党和政府联系民营经济人士的桥梁纽带;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池州市。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教育和引导会员爱国、敬业、创新、诚信、守法、奉献为促进矿业和钙基新材料事业健康发展,引导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做贡献。
第四条本会业务(行业)管理部门是池州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池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国共产党池州市工商联所属商会委员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长江南路390号商会大厦23楼2313室。
                  第二章
第七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基层组织,隶属市工商联所属商会党委。
第八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商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商会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商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使党建、会建工作相互促进。
第十二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三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政治引导。积极开展民营经济人士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在会员中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弘扬创业创新精神,引导会员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提升,实现健康成长。
(二)提供服务。
1.深入调查研究。组织或参与关于矿产和钙基新材料的“生产贸易、市场动态、国内外发展趋势”等情况的调研,掌握和跟踪我市相关行业的动向、趋势和出现的问题,为政府有关部门制订政策提供建议,争取行业优惠政策的支持。
2.搭建服务平台。组织收集、整理和传递有关矿产品贸易、钙基新材料政策和市场信息,并进行相关分析、预测,指导企业规范有序营运,出版相关刊物和资料为会员提供“技术、人才、培训”等服务,助推转型升级、创新发展。
3.开展外联活动。加强行业、部门、地区的横向联系,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4.发挥助手作用。积极培育矿产和钙基新材料贸易市场,促进行业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合作和联合,认真做好矿产和钙基新材料的开采、加工与贸易的协调服务工作。
(三)维护权益。依法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本行业的新情况、新问题及行业内企业的合理诉求;积极参与市工商联建言献策、第三方评估等工作;建立法律援助机制,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帮助会员排忧解难、商事调解、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四)加强自律。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制定自律公约,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倡导诚信经营,规范会员行为,积极参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支持和引导会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五)完成市工商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及有关部门交办事项。
上述业务范围概括为:加强政治引导;组织或参与行业调研,为职能部门制定政策提供建议;为会员搭建服务平台、维护权益;加强自律及完成各项指示任务。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一)单位会员主要指:在池州市境内依法成立的民营企业(单位)、民营成分控股的企业、港澳投资企业等。
(二)对关心支持商会工作的市内外专家、学者、企业家、海外侨胞和港澳台同胞,经研究批准,可授予名誉顾问称号。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会员应是池州市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贸易、利用、管理、科研、工程技术、投融资、法律服务等方面的企事业单位;
(四)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生产经营。
第十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单位简介、个人简历等);
(三)秘书处进行预审,认为符合条件,发给登记表;
(四)申请企业必须如实填写登记表,交商会秘书处办公室;
(五)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通知其参加活动和缴纳年度会费。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包括优先获取商会拥有和掌握的会刊、科技创新、法律服务、金融服务、企业管理和人才交流等最新信息资料等。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向商会提出帮助维护企业或个人合法权益的要求;
(六)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按规定交纳会费;
(三)向本会及时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指出后仍不改正的会员,经理事会或会长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二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不按会费管理办法缴纳会费的;
(二)1年内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该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告知会员单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财务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和决定商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六)制定和修改理事和负责人产生办法,其中负责人产生办法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八)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九)决定终止事宜。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且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提前15日将会议议题通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理事由理事单位推荐负责人担任,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理事调离理事单位不能履职的,不再保留理事资格,由理事单位另行推荐,报市矿业和钙基新材料商会,经会长办公会议认可后,接替生效,并在下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九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商会理事的届中选举和罢免,须由会长会、理事会或四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三十一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2)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制定本会章程修改草案、内部重要管理制度,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商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十一)审议通过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每届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本会经研究不设常务理事会。
第四节 会长会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会长会,由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五条 会长会议至少每2个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的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会长会须有2/3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六条 会长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代表本商会参加社会活动,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行使理事会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三)商会日常事务的决策;
(四)商会重要人事、大额开支、重要事项等前期酝酿及初步研究;
(五)需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审议的各项议题、文件、资料的审核;
(六)听取秘书处工作汇报。
第五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聘任专职人员或由一名副会长兼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八条  商会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副会长和秘书长选
举和罢免,须由会长会提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方能生效。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和会员大会均需2/3人员到会方能召开,到会人员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条本会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四十一条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二条 本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未经会长批准或授权,本会会员外出的活动不代表本会,一律视为个人行为,如对本会造成名誉损害的,本会将根据其情节轻重予以追究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会,提名本会顾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对商会的行政事务、财务管理负责;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出席重要活动。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四十四条 执行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按照各自分工履行相应职责。
第四十五条 商会设秘书处为常设办事机构,主持日常事务。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秘书处工作人员若干。可列席各类会议做好会议记录和文书工作。
第四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和执行会长处理商会有关日常工作,在会长和执行会长同时外出期间,受会长委托,代行会长的职权;
(二)参加会长会、理事会,参与商会重要问题决策。在会长会、理事会闭会期间,协助会长决定并处理商会重要工作;
(三)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编制商会工作报告和计划,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内部管理制度等,报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协调组织实施;
(四)提名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秘书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交会长会会议决定;
(五)承办各办事机构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的任免及聘任;
(六)协调、监督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七)执行和监督当月及项目活动、财务预算实施情况;
(八)负责会长会、理事会的组织筹备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七条 会长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应设置会议记录册和制作会议纪要,记录每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会议主持者以及各程序的讨论内容和会议决定结果。会议纪要、会议决议
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主管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六节 监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长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意见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五)向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
第五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七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本会未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第八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七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会费收取与使用管理办法,会费标准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按照管理办法收取会员费。
第六十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一条 本会单独设立财务账户,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二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出纳应按时定期进行对帐和结帐,并按时公布财务经费收支状况。
第六十三条  实行会计监督,接受会长会的审议和监督,并按照会长会的工作计划开展工作。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十七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会长会会议决定。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第七十条 本会应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十一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应当于每年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公众报告,并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将年度报告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七十二条  本会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本会依法不予公开。
第七十三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会长会提出终止动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及到会人员半数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
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第八十条 本章程经2023年3月14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池州市矿业和钙基新材料商会(筹)
                                                                                  0二三年 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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